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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刘杰颖获赔五十九万元

1999-05-31 来源:光明日报 通讯员 罗彩萍 记者 王绍雄 胡晓军 我有话说

本报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电击致残巨额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8岁的原告刘杰颖将依法获得被告峡江县公路段、峡江县供电局合计赔款591231.36元。

1997年10月18日,峡江县桐林小学一年级学生刘杰颖在该县公路段何君养路队旁玩耍时,不慎将双手搭在离地面仅40厘米高的变压器高压线上,当即被电击倒。经江西省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救治,其右手截肢到肩关节,左手截肢到肘关节,右下肢进行了植皮手术;法医鉴定为伤残二级。经查,该变压器产权归属峡江县公路段,由峡江县供电局安装,未设固定防护栏。

法院认为,刘杰颖被电击伤致残主要是由于变压器安装不规范以及产权单位疏于管理造成的,峡江县公路段和供电局应分别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与相应赔偿责任。刘杰颖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之责,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依法判决峡江县公路段、峡江县供电局分别赔偿刘杰颖损失369519.60元和221711.76元,刘杰颖的父母自负147807.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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